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促进我院的校风、学风建设,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学生荣誉称号申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调动广大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我院学风和校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的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荣誉称号分设十佳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毕业生。
第四条 荣誉称号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申请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个人荣誉称号的申请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正确坚定的政治方向;
2、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3、学习勤奋,成绩良好,无不及格必修及限选课程;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因病或残疾等原因学校准予免于执行《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学生除外);
6、无违纪违规处分;
7、遵守教学秩序和生活园区管理规定,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 十佳学生干部
第七条 十佳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用于表彰全院最优秀的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十名。由各分院、学院各学生机构推荐参评。
第八条 十佳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申请者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担任学生干部两学年以上,现仍然在学生班级或团体担任主要学生干部,且曾获得两次院级以上(含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
2、工作作风踏实,工作积极主动,工作实效明显,本学年干部考核为优秀;
3、带头参加和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4、工作成绩突出,所在学生班级或学生团体是院级以上(含校级)先进集体或在院级以上(含院级)各类竞赛、评比或活动中获得奖励。
5、所担任职务的集体中无群体或个人严重违纪违规现象。
第四章 优秀学生干部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用于奖励积极参加学生工作的学生干部,各班级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为不超过实际参评学生数的5%。学院学生机构和分院学生机构优秀学生干部比例分别为不超过相关部门工作的学生干部数的20%和15%。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申请者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担任学生干部(含社团、生活园区学生干部)工作一学年以上,工作作风踏实,工作积极主动,工作实绩明显,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本学年两学期学生干部考核皆为良好及以上;
2、原则上本学年记实量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须列班级前50%;
3、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5、所担任职务的集体中无严重违纪违规现象。
第五章 三好学生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各分院三好学生比例为不超过实际参评学生数的5%。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申请者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本学年初评为院优秀学生三等(含)以上奖学金获得者;
2、本学年记实量化综合测评考核排名须列班级前20%;
3、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课或达标成绩在良好以上,参加活动有记录、有成效;
4、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所在寝室为无违规记录,寝室卫生检查良好。
第六章 优秀团干部
第十三条 各团支部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的比例为不超过实际参评团员数的2%。学院团委(含直属团总支、团工委)优秀团干部比例为不超过相关部门工作的团干部数的20%,各分院团总支优秀团干部比例为不超过其相关部门工作的团干部数的15%。
第十四条 对一学年两次获得“优秀团日活动奖”的班级团支部,根据具体情况,在该学年期末评优中给予班级团支部增加一名“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一学年获得一次“优秀团日活动奖”的社团团支部或楼层团支部,在该学年期末评优中给予社团团支部或楼层团支部增加一名“优秀团员”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申请者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原则上本学年记实量化综合测评考核排名须列班级前40%;且团干部考核为两次良好以上。
2、担任各级团组织学生干部一学年(含)以上;
3、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能根据上级团组织的工作要求和本支部的特点,认真组织团的活动,开展团的工作,并能出色完成任务,成绩显著;
4、所担任职务的集体中无严重违纪违规现象。
第七章 优秀团员
第十六条 优秀团员荣誉称号的比例为不超过实际参评团员数的3%。
第十七条 对一学年两次获得“优秀团日活动奖”的班级团支部,根据具体情况,在该学年期末评优中给予班级团支部增加一名“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一学年获得一次“优秀团日活动奖”的社团团支部或楼层团支部,在该学年期末评优中给予社团团支部或楼层团支部增加一名“优秀团员”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优秀团员荣誉称号申请者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原则上记实量化综合测评考核排名成绩须列班级前50%;
2、在共青团各项工作和活动中,表现突出并做出较大贡献。
第八章 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第十九条 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用于奖励在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
第二十条 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申请者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实践活动中有着突出表现,得到实践单位好评,产生一定的社会反响;
2、实践中能够发扬吃苦耐劳、团结合作、勇于创新的精神;
3、在实践中发扬团队精神,表现突出,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工作尽职尽责,作出积极贡献;
4、有一篇质量较高的调查报告或调研论文。
第九章 优秀青年志愿者
第二十一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荣誉称号每学年评选20名。
第二十二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荣誉称号申请者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秉持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热心志愿服务事业;
2、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工作,具有一定的开拓、创新意识,志愿服务累计时数名列前茅;
3、在志愿服务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
4、具有较好的先锋模范作用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章 优秀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 院级优秀毕业生比例为本届毕业生总数的10%。省级优秀毕业生为4%(如有变化,以省教育厅学生处下发的当年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院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申请者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曾获院优秀学生三等(含)以上奖学金;
2、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3、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成绩均列班级前30%;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在校期间体育课或达标成绩合格以上。
5、有正确的择业观和积极的就业意识,能率先升造、就业。
省级优秀毕业生在院级优秀毕业生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教育厅下发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优秀毕业生资格:
1、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未通过;
2、毕业离校前不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荣誉称号每学年申请一次,于每年的九、十月份进行(十佳学生干部评选工作于每年四月份进行,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于毕业前进行)。新生从入学后第二学年开始申请各类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成立学院、分院、学院机构荣誉称号评审小组。学生工作部、学院团委作为学院评审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等工作;各分院成立相应的荣誉称号评审小组,具体负责该分院学生荣誉称号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个人荣誉称号在学生自我申请的基础上,经班级及机构民主评议,各分院及机构评审小组初评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其中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荣誉称号由各团总支初评后,报学院团委审核;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由学院团委评选)。
第二十九条 初评结果须在班内公示,并及时听取学生意见,若学生对本人或他人的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所在分院评审组提出,各分院评审组应及时复核并在收到书面意见起3日内答复学生。
第三十条 学院下发荣誉称号表彰文件后,由各分院组织召开表彰大会,对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