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大东教[2013]108号
各分院(部),学生各班:
为了切实做好本学期的课程期末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考核时间段 |
考核日期 |
具体时间 |
校历18-19周课程期末考核
(选修课、必修课) |
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月10日
(考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
09:00--11:00
12:00--14:00
14:30--16:30 |
注:所有课程应按教学任务上满17周课时,如有课时不足的请于2013年12月27日前补足课时。
各分院原则上严格按照上述时间安排组织课堂教学和课程考核。此外,请后勤部门做好课程考核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
课程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考试的,在完成教学任务(规定课时)的前提下由任课教师于2013年11月15日前填写《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课程期末提前考试及其他方式考核申请表》(东方学院教务管理部网站—表格下载栏—考务管理类下载),经课程所在分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由分院汇总成《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课程提前考试及其他形式考试申请汇总表》后,将纸质、电子版一并报教务管理部备案。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教学结束前对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进行审查(从东方学院教务系统中确认学生名单),对拟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须由任课教师于2013年12月20日前填写《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认定表》(东方学院教务管理部网站—表格下载栏—考务管理类下载),并由课程归属分院(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管理部备案。任课教师应及时通知有关学生。
二、考核方式
课程考核可以采用闭卷、开卷、口试、实践操作等考核方式,具体由课程所在分院审批。采用非闭卷考核方式的课程,由任课教师于2013年11月15日前填写《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课程期末提前考试及其他方式考核申请表》,经课程所在分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由分院汇总成《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课程提前考试及其他形式考试申请汇总表》后,将纸质、电子版一并报教务管理部备案。
三、组织工作
1、请各分院严格按照《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教学工作规范》和《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本科生课程考核办法》的各项规定组织课程期末考核工作。
课程期末考核组织工作由东方学院教务管理部负责,各分院(部)做好配合工作。所有课程的考场及监考安排须在2013年12月17日前报东方学院教务管理部,由教务管理部汇总后在网上公布。
2、试卷命题必须严格执行《浙江财经学院试卷(试题)质量标准》,双语教学课程试卷命题还须符合《浙江财经学院关于本科双语教学的规定》。所有必修课课程须按东方学院统一格式提供A、B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模板可在东方学院教务管理部网站表格下载栏下载。
3、课程试卷的送印、校对、密封工作由课程所在分院(部)负责,各分院(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所属课程试卷的各项工作。试卷送印须由教师凭课程所在分院(部)盖章的《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文印交办及费用结算单》送印。严禁学生(包括研究生)参与试卷的送印和收发等工作。鉴于各分院实际情况,本学期必修课期末考试试卷密封后统一交教务管理部保管、收发。考试结束后由课程所在分院统一将试卷从教务管理部领走批阅。
4、各分院(部)及教研室应组织好试卷的批阅工作,有条件的课程应采用流水作业的方式集中阅卷。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在东方学院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课程成绩单必须在课程考核后3天内,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后,一式一份交各分院,由分院汇总后交教务管理部办公室。本学期所有课程成绩录入核对工作必须于2014年1月13日前完成,到时成绩录入系统将自动关闭,录入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监考工作
1、各分院(部)要组织教师和学生认真学习学校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做好考前的考风考纪教育、宣传与组织工作。
2、课程期末考核实行监考人员负责制,监考人员应对考场的考试纪律负责,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处理考试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3、每个考场必须保证有2名监考人员,大考场应有3名监考人员(分别由课程所在分院(部)和学生所在分院(部)指派。)。各分院(部)应将监考名单于2013年12月17日前报东方学院教务管理部。各监考人员应主动服从各分院(部)的安排,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位的监考人员应提前向所在分院(部)办公室请假,代替监考的人员须经分院(部)同意,并在考前及时报教务管理部备案。
4、监考人员应确定学生参加本场考试时的座位号顺序,对不按规定就坐的学生,监考人员应不准其参加本场考试。
5、监考人员在考前须向学生重申考场纪律(特别要强调证件和手机问题),对考场进行清场,认真核查学生证件,要求考生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并放置于指定位置,对证件不符合要求的学生, 监考人员应不准其参加本场考试。
6、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半小时到教务管理部指定的试卷收发处领取试卷。
7、课程期末考核期间实行总监考和巡考制度,对监考人员履责、考试纪律等情况进行巡查。对监考失职人员将按《浙江财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浙财院[2008]78号)严肃处理。
8、长安校区监考人员的交通安排,另见学校网站通知。
五、考核纪律
1、考生均必须严格遵守《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考场规则》, 凭学生证(携带身份证的考生,须有所在分院开具的证明,证明表格可在东方学院教务管理部网站表格下载栏下载),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准时参加考核。
2、考生除必备的文具用品、试卷上规定允许使用的工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不得将手机、PDA、电脑笔记本、电子词典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若带入考场须在开考前关闭后按要求放置在指定位置,放在考试用课桌座位或抽屉内均视为违纪。书包、书籍、笔记本、稿纸等物品带入考场,须在开考前按要求放置在指定位置。
3、学院全部课程实行缓补考,组织形式分两类,必修课程缓补考一般由学院在每学期初组织,其他课程参加下一轮该课程开课学期的期末考核。因病、考试安排冲突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需办理缓考手续,在缓考课程期末考核前填写《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课程缓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有效。考试后提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未参加考试的,将作旷考处理,不得参加补考。
4、参加考核的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和考核纪律,如有违纪,按《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6、未在教务管理系统注册和不在任课教师的授课名单内的的学生,均不能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任课教师对其课程不予评分、登记。
7、考试举报监督电话:(0573)87571295,18967378705。
教务管理部
2013年12月4日